在化工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内不可避免会存在很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为防止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及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需在可能泄漏或聚集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方,设置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将信号上传至显示报警控制单元。当现场存在危险时,可以及时预警。这一整套系统即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下简称GDS系统)。
由于GDS系统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尚无明确规范,且现有各要求存在相互冲突。如《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中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但在安监总局116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又将GDS系统纳入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系统)中。同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又属于消防部门管理,需要取得CCCF认证。
混乱的要求让设计单位及厂家无所适从,GDS系统需不需独立?GDS系统是否需要SIL认证?GDS系统应如何设计?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标准可参考。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新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标准中对于GDS系统进行了详细解释,下面艾伊科技将以新标准条文为依据,对GDS系统的设计和选择进行探讨。
一、gds系统应独立设置
说明: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和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或停机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因此GDS系统不能与工厂DCS系统合并,应从硬件、软件分别独立设置。
GDS系统作为装置的安全独立保护层,其可靠性是确保生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事故一旦发生,GDS系统能使工作人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由于停电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因此GDS系统应尽量配置UPS电源。
二、gds系统的构成
说明:
规定了GDS系统的组成部分,即探测器、报警器和报警控制单元,并不包含联动。因此GDS系统仅用于报警,联动设备不属于GDS组成部分。
三、gds系统和消防的关系
说明:
阐释了GDS系统是否需要CCCF认证,当GDS系统仅用于警示报警不介入消防联动时,报警控制单元只需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产品即可,不需要取得消防产品型式检测(CCCF)报告。
如果GDS系统中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需用于消防联动,则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取得CCCF认证,且信号传输至消防控制室。
四、gds和sis系统的关系
说明:
规定了GDS系统与SIS系统的关系,GDS系统不需要取得SIL认证,如果探测器信号用于安全仪表系统(SIS系统),应该独立设置,不能并入GDS系统。
五、gds系统配置图
说明:
GDS系统配置图实际体现的主要是功能分布图、信号流向逻辑图,并不是真正的配置图、施工图。
六、gds系统控制柜功能
说明:
详细规定了GDS系统的功能要求,GDS规格书中应明确具备以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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